4.服务性职能
该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长期从事政策性专业融资业务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为业务对象和政府提供各方面服务的职能。作为专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可利用自身丰富的专门知识,为企业提供有关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并可充当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参谋,从而体现其服务性职能。‘如为企业分析财务结构,诊断经营情况,提供经济信息,沟通外部联系;为有关重大投资项目提供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参与政府有关产业或部门发展计划的制订,或代表政府组织实施该方面的政策计划或产业计划,成为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助手或顾问。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1.政策性原则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贯彻国象的社会经济政策、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对政策要支持的区域、产业、部门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提供政策性投资和贷款。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投向、期限、利率的安排来体现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并积极参与项目的决策,使信贷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得到衔接。坚持政策性原则有利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把握经营方向,避免与商业性金融在业务领域上产生交叉,发生业务竞争,保持自身的经营特征。
2.安全性原则
指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注重资产安全。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范围主要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涉及的低利润、高风险的领域,如不注重安全性,一是无法确保政策性资金的良性循环,二是政策性资金若被挤占挪用,使信贷资产减少,政策性金融机构将失去金融企业的特征。
3.保本微利原则
作为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的是信贷资金,而非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的本质要求是运动、回流和增殖,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加强经营管理,讲求经济核算,实现保本微利,以保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生存与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