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股公司制度
持股公司制度又称为集团银行制度,是由某一集团成立持股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银行的组织制度。这些被收购的或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仍然是独立的,但他们的经营策略和业务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持股公司制度是规避法律限制开设分支行的一种策略,它可以弥补单一银行制度的不足。能够有效扩大银行资本总量,增强经营实力,提高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但其缺点是易于形成垄断和集中,不利于银行间的适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利于增强银行业务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4.连锁银行制度
连锁银行制度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度,指两家或更多的银行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通过购买多数股票的形式,形成联合经营的组织制度。这些被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其独立性,但其经营政策与业务要受到控股方的控制。
连锁银行制度没有持股公司的存在,而是由某一控股方直接控制若干银行,确定银行的发展策略和业务模式。这种制度在美国西部实行较多,它与持股公司制一样,都是为了弥补单一银行制度的不足,回避对设立分支行的限制而形成的。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制度
1.分业经营银行制度
分业经营银行制度亦称为专业化银行制度或分离银行制度,指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及结算等银行业务,不得经营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制度安排。
分业经营银行制度在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银行之间竖立起一堵不可跨
越的“防火墙”,使银行不可能通过持有企业的股票从而结成利益共同体。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经济的稳定发展。由于银行与企业在制度上被隔离,且银行收益被限于主要获取利差,有利于商业银行以稳健经营为原则,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同时这种制度也有利于金融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因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风险各有其特点和规律,两业分开经营、分别管理,可各自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不过,分业经营银行制度不利于加强金融业的竞争,以及不利于通过各类金融业务的互补性分散经营风险,因而不利于银行增加利润和稳定经营等。
2.综合性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亦称为全能银行制度或混业经营银行制度,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存款、贷款、证券投资、结算,甚至信托、租赁,保险等全面金融业务的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能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和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使并购后的金融行业可拓展规模边界,更好地发挥技术优势,扩大同质性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实现规模效益;可以整合利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有限资源,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业务的综合化能够分散经营风险,通过业务的互补性保证银行的利润收入和稳定经营;使客户得到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便利,面对一个窗口就可以获得银行集团内部包括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等内容在内的“一条龙”服务。
然而,这种制度也有其严重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利益的引诱和竞争的压力,使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流人资本市场,银行因收益和风险不对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而引发道德风险等,由此易带来信用链断裂的金融危机;混业经营下形成的更大范围的行业垄断,易使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产业的安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若缺乏相应配套的严格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之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混业经营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的风险,使撤去“防火墙”的金融业在不完善的管理之下形成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