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评集讯:2012年广东高级经济师资格报送评审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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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的精神,现将2012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资历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博士学位获得者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二)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办理: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
(五)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2年8月31日。
三、外语条件要求
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人社厅发〔2010〕19号文规定报考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
(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3、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