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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考场规则及违纪处理的规定(二)

2012-10-15  来自于:课评集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10)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2、[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