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制学习资料:设备购置费的构成和计算
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工程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所谓固定资产标准,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国家或各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上。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的新建车间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中。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即:
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或进口设备抵岸价 设备运杂费
上式中,设备原价系指国产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的原价。设备运杂费系指设备原价中未包括的包装和包装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费及仓库保管费、供销部门手、续费等。
(一)国产标准设备原价
国产标准设备是指按照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图纸和技术要求,由设备生产广批量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国产标准设备原价一般指的是设备制造厂的交货价,即出厂价。
(二)国产非标准设备原价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尚无定型标准,各设备生产厂不可能在工艺过程中采用批量生产,只能按一次订货,并根据具体的设备图纸制造的设备子非标准设备原价有多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成本计算估价法、系列设备插入估价法、分部组合估价法、定额估价法等。
(三)进口设备抵岸价的构成及其计算
进口设备抵岸价是指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且交完关税以后的价格。
1.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
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可分为内陆交货类、目的地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
内陆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内陆的某个地点完成交货任务。在交货地点:卖方及时提交合同规定时货物和有关凭证;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按时接受货物,交付货款,承担接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自行办理出口手续和装运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交货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目的地交货类既卖方要在进口国的港口或内地交货,包括目的港船上交货价,目的港船边交货价(FOS)和目的港码头交货价(关税已付)及完税后交货价(进口国目的地的指定地点)。它们的特点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以目的地约定交货点为分界线,只有当卖方在交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方算交货,方能向买方收取货款。这类交货价对卖方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一般不愿意采用这类交货方式。
装运港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任务。主要有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习惯称为离岸价;运费在内价(CFR);运费、保险费在内价主(CIF);习惯称为到岸价。它们的特点主要是;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交货,只要卖方把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后提供货运单据便完成交货任务,并可凭单据收回货款。
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时卖方的责任是: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装运单据。买方的责任是: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通知卖方;承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进口设备抵岸价的构成
进口设备如果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FOB),其抵岸价构成可概括为:
进口设备抵岸价=货价 国外运费 国外运输保险费 银行财务费 外贸手续费 进口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海关监管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