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C; 2.B; 3.B; 4.D; 5.B;
6.C; 7.C; 8.C; 9.C; 10.B;
11.D; 12.D; 13.D; 14.C; 15.B;
16.C; 17.A; 18.B; 19.C; 20.D;
21.B; 22.D; 23.A; 24.C; 25.B;
26.A; 27.B; 28.B.
[解析]
5.答案B: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条规定了代位权有行使问题,据此,选项A并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错误,选项C错误在于“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选项D的错误在于“由第三人负担”,显然,只有选项B正确。
18答案B: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显然,本题目的情形属于第67条的规定,即乙行使的权利是后履行抗辩权,所以,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6条、第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
20.答案D: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问题,据此,第三人作为履行辅助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决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尤其是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选项A、B、C均为正确;而对于选项D,既然,第三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当然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第三人,D项错误。
23.答案A: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显然,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如发现合同条款空缺,则对于合同有关内容的确定方法,首先是当事人协议补充,其次才是考虑有关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和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不能直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和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更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因此,选项B、C、D明显错误,而选项A正确。
多选题
1. 甲乙两人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2003年10月20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10月上旬,甲渐渐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经不具备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基于上述情形,甲于10月20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时,乙行使的权利是(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2. 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些行为,其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
A.债务人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转让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E.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 下列哪些情形(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C.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E.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情的
4.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务人拥有到期的债权
B.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D.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E.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 甲乙两人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2003年10月20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乙在10月20日前发生的下列情况( ),甲可以依法中止履行合同。
A.经营状况不理想 B.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C.在其他合同的履行中丧失诚信 D.丧失履行能力
E.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