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
最迟毕
业年限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2010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2010年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2010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9年 |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2010年 |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2010年 | |||
专科毕业 | 1年 | 2009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1年 | 2009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
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I类人员 | II类人员 |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年 | 2007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年 | 2007年 | Ⅱ类人员中
无此类人员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5年 | 2006年 | 8年 | 1989年 | ||
专科毕业 | 6年 | 2005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5年 | 2006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6年 | 2005年 | 9年 | 1988年 | ||
专科毕业 | 7年 | 2004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8年 | 2003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I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II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报考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 专 业 名 称 | 学 历 |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
最迟毕
业年限 | |
本专业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2年 | 2009年 | |
普通大专毕业 | 3年 | 2008年 | |||
成人大专毕业 | 4年 | 2007年 | |||
普通中专毕业 | 6年 | 2005年 | |||
成人中专毕业 | 7年 | 2004年 | |||
相近专业 |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4年 | 2007年 | |
普通大专毕业 | 6年 | 2005年 | |||
成人大专毕业 | 7年 | 2004年 | |||
普通中专毕业 | 9年 | 2002年 | |||
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2001年 | |||
不具备
规定学历 |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 13年 | |||
附件2: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2]35号)文件
共同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二)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四)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五)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六)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七)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应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1、勘查技术与工程 2、土木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 4、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海岸与海洋工程 |
相近专业 | 1、地质勘探 2、环境工程 3、工程力学 | 煤田地质勘查地质矿产勘察采矿工程探矿工程矿井建设钻井工程地球化学与勘查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石油地质勘察环境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力学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3: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3]25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相近专业 | 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技术
|
工业自动化
自动化 自动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部分)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 电子工程 信息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3]24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 专 业 名 称 | 旧 专 业 名 称 | |
暖
通 空 调 |
本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相近专业 |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动
力 |
本专业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油气贮运工程 |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 |
给
水 排 水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本专业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相近专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5: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3]26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生物化工(部分) | ||
工业分析 | ||
电化学工程 | ||
工业催化 | ||
石油工程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
硅酸盐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
制药工程 | ||
生物制药 | ||
中药制药 | ||
轻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
制桨造纸工程 | ||
染整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粮食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
烟草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部分) | |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 ||
发酵工程 | ||
其他 | 如林产化工等 | |
相近专业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其他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2003]27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专业 |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7: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国人部发[2005]56号)文件
第二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略……。
第四条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
环境科学 |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土壤与农业化学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设计及制造
流体传动及控制 设备工程与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附件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国人部发[2005]58号)文件
第二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条略……。
第四条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水利水电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农村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近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学 交通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业建筑及环境工程
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学、农学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 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金属结构、机构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化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附件9:(报名时印发给参加各专业考试的考生)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
考 生 须 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观题,上、下午各40道题,均为单选题,每题1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3.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6.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8.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预留位置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答题纸。
9.考生在作答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内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附件10:(报名时印发给参加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2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2.《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4.《烟囟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8.《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9.《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30.《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31.《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32.《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4.《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3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6.《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5.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0.《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附件11: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J220-2002)
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5.《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16.《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1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19.《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20.《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7 J124-2007)
21.《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
22.《铁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2005)
23.《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10025-2001)
24.《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10027-2001 J125-2001)
25.《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10038-2001 J126-2001)
26.《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27.《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
28.《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
2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30.《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3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3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5.《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
36.《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2004 J302-2004)
3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39.《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4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二、法律法规类
1. 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 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8.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0.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2. 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件附件一)
13. 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4. 建市[2009]10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附件12:(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
补充、修订的政策、标准、规范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3025-199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18919-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200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CJ/T 29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2010)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2010)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氨法(HJ2001-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燃煤电厂锅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DLT 1121-2009)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515-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527-20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08);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导则(RISN-TG005-2008);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4-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7-201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2009)
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313-2009)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1988)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38号)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建科[2006]100号)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燃煤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0]23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26号)
钢铁行业采选矿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8号)
附件13:(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
的考生)
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考试补充的标准和规范
一、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429-2008)
2.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
二、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SL373-2007)
5.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SL345-2007)
三、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6.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447-2009)
7.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448-2009)
8.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449-2009)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
1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1996)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1995)
1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1995)
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3)
1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
1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1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附件14:(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
一、规范和标准
1.安全阀的一般要求(GB/T12241-2005,国家标准)
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国家标准)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国家标准)
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国家标准)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GB50160-2008,国家标准)
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国家标准)
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国家标准)
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国家标准)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国家标准)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GB8978-1996,国家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国家标准)
1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国家标准)
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国家标准)
1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行业标准)
15.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T20667-2005,行业标准)
16.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1995,行业标准)
17.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行业标准)
1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1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文)
2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
2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国家标准)
说明:
1、 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0月31日。
2、 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涉及的执业范围较广,本清单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标准。
二、设计手册和参考资料
1、时钧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编《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
3、王松汉主编《石油化工工艺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
4、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二)
HG/T20570.1-20570-95(二)
5、《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劳动安全卫生》编制要求: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公安部30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第3号令
附件15:(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
需调整的标准和规范
2011年度公用设备专业考试除下列调整外仍按2008年正式公布的规范、标准执行。同时,执业资格考试适用的规范、规程及标准按时间划分原则:考试年度的试题中所采用的规范、规程及标准均以前一年十月一日前公布实施的规范、规程及标准为准,即2010年10.1前实施的规范、规程及标准为准。
其中:
暖通空调专业:
1.增加
(1)《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
(2)《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2008)
(3)《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2010)
(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6)《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09)
(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2008)
2.更改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更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更改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给水排水专业:
1.更改:《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4:2002)》更改为《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2.取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动力专业:
1.更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更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取消:《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附件16:(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7.《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0.《标准电压》GB156;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16.《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17.《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GB/T16434;
18.《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
19.《电力变压器 第一部分 总 则》GB1094.1;
20.《电力变压器 第二部分 温 升》GB1094.2;
2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
22.《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
2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B15707;
24.《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允许值》GB6830;
25.《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26.《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27.《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28.《电能质量 三 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2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
3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
31.《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
32.《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规范》DL/T5186;
33.《水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规范》DL/T5164;
3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35.《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
36.《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
37.《水利水电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
38.《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
39.《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5182;
40.《220~500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5;
41.《35kV~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242;
42.《330~75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5014;
4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
4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4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
46.《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
47.《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4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583
49.《大型汽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
50.《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03;
5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
5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
53.《220~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49
54.《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
55.《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56.《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57.《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运行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224;
58.《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DL/T5090;
59.《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DL/T5091;
60.《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545;
61.《220~500kV紧凑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17;
62.《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436;
63.《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832;
64.《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5033;
65.《高压架空电线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DL/T691;
66.《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29;
67.《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3;
68.《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2;
69.《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147;
70.《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
7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DL/T723;
72.《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T755;
73.《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所设计规定》DL/T5216;
74.《隐极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
75.《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SL321.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1.《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12.《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GB50060;
1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4.《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1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1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1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
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21.《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2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2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2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2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2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2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8.《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29.《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3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
32.《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33.《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9089.1~9089.2;
34.《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3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36.《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7.《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38.《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
3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40.《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1(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41.《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2(第二部分:特殊情况);
42.《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
4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6158;
44.《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45.《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
46.《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3(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47.《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4(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48.《建筑物的电气装置》GB16895.5(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
49.《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6(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章:布线系统);
50.《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8(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6节: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51.《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9(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
52.《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0(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5章:欠电压保护);
53.《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1(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6节:低压电气装置对高压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的保护);
54.《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2(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3节:大气过电压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
5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
5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50348;
57.《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58.《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59.《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