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为了保证招标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地评标,达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预期目的,招标人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a.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b.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c.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d.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要求,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3)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a.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b.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c.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4)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5)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6)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视情节和对招标的影响程度,承担后果责任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