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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循环经济的法律定义

2013-10-25  来自于:课评集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循环经济的法律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二、了解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例题】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的原则实施

  A环境保护优先 B资源化优先 C减量化优先D再生利用优先

  答案:C

  三、熟悉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的规定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例题】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A完善回收、解体和再利用设施 B建设回收、解体和再利用设施

  C 采取措施 D完善措施和设施

  答案:C

  解析:我国只要求措施的层面,没有到设施的层面。

  四、熟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熟悉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关规定

  1、减量化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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