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七、建设工程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索赔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来实现。
(1)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2)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计算损失大小。
八、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较为多样。因此,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也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3.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命题考点】
保证方式;保证人资格;保证责任;抵押物;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分类;留置;定金;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
【分析预测】
CD牢记保证的方式及保证责任。
(2)掌握抵押权的实现及定金的支付。
(3)判断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4)判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支付是合理的。
(5)判断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说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