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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二)

2013-10-30  来自于:课评集

  八、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应当履行如下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九、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要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直接地、具体地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这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命题考点】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分析预测】

  (1)区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2)区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