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9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③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⑤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⑦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⑧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4)信息公开的途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0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①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②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③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5)信息公开的简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1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①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②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③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④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