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是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向环保行政部门报送的程序;审批则是环保部门对受理报送的材料进行行政许可的过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注:不含登记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注:含登记表)
2004年前,建设项目都是国家审批制,所以只区分是否需要可行性研究阶段。但是随着<环发〔2004〕16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因使用政府资金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除上述外的其他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注】此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是指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投资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权限,而其中的“完成环评文件的报批手续”的报批是指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
根据《环评法》第22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0条也有类似规定,并且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2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2条 还同时规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三、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环评法》第23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11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环评法》第25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解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