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绿色包装的法规
1981年,丹麦政府鉴于饮料容器空瓶的增多带来不良影响,首先推出了《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由于这一法律的实施影响了欧共体内部各国货物自由流动协议,影响了成员国的利益。于是一场“丹麦瓶”的官司打到了欧洲法庭。1988年,欧洲法庭判丹麦获胜。欧共体为缓解争端,1990年6月召开都柏林会议,提出“充分保护环境”的思想,制定了《废弃物运输法》,规定包装废弃物不得运往他国,各国应对废弃物承担责任。
1994年12月,欧共体发布《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都柏林宣言》之后,西欧各国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与欧洲相呼应,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菲律宾、巴西等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包装法律法规。
中国自197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部专项法和8部资源法,30多项环保法规明文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条款。1984年,中国开始实施环保标识制度。1998年,各省绿色包装协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