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等标排放量
1.等标排放量(评价等级判别参数)Pi:Pi=(Qi/C0i)X109 m3/h
Qi-第i类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t/h;C0i-第i类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各污染物按1h平均取值时间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计算。对于没有1h平均浓度限值的,按日平均浓度限值计算。
2.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根据评价项目的主要污染物(选择1~3个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因素,依据主要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Pi,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划分为三级。见表3.1
如果污染物数量大于1,取Pi值中最大者,确定评价工作的级别。
项目周围地表特征可分为平原和复杂两类地形。复杂地形指:山区、丘陵、沿海、大中城市的城区等。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况处理,只作事故排放情况的空气质量预测。
3.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对于评价工作级别的调整,可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当地大气污染程度、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各不超过一级。
4.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级别确定。同时还应考虑评价区内和评价区边界外有关区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该区域内是否包括大中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保护敏感区。一般取项目的主要污染源为评价区的中心,以主导风向为主轴,按正方形或矩形划分评价区的范围。如无明显主导风向,可取东西或南北向为主轴。
对于一、二、三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边长,一般分别不应小于16~20km、10~14km、4~6km.平原取上限,复杂地形取下限,对于少数等标排放量较大的一、二级项目,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
如果界外区域包含有环境保护敏感区,应将评级区扩大到界外区域。如果评价区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大气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可适当缩小评价区的范围。
核设施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设施为中心,半径为80km的圆形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