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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学习资料:环境标准概述(二)

2013-7-9  来自于:课评集

  三、环境标准的特性

  环境标准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其独特的法规属性。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 环境保护标准纳入了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鉴于环境保护标准特殊性,标准化法在“标准的制定” 一章中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在编 号、发布形式上采用产品标准的做法。应当指出,环境保护标准虽然采用产品标准 的形式(如编GB号、采用产品标准的格式等)发布,但是环境标准与产品质量标 准在内涵、外延和制定标准的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1)在标准体系方面,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而产品质量标准除国家级和地方级标准外,还有行业级标准和企

  业级标准。

  (2) 在各级标准的优先执行关系上,环境保护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也截然不同: 环境质量标准以国家级标准为主,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补充制定国家级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同时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以是国家 级标准中没有的项目,若与国家级标准项目相同的要严于国家级排放标准,执行标 准时地方级标准优先于国家级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以国家级标准的效力最高,有 国家级标准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适用范围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 环境保护标准的内涵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 所做的统一规定,制定标准的对象是产品的规格、尺寸(如螺钉、螺母的螺纹规格,铁路的轨距和机车车辆的轮距,电源插头、插座的形状、尺寸等)。可见,制定产品 标准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从而降低成本,为用户和消费者 提供方便。产品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是完全可以人为加以控制和改变的,不同的城市甚至国家可以按照同一产品标准,制造出质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产品。环境不是人 工制造的产品,环境因素错综复杂,大多数环境因素是不能人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要考虑被保护对象的要求和控制对象的承受能力。环境因素具有与 产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异性,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不可能在其他区域被复制。 因此,环境不是“重复性事物”,环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换性的问题,不宜把 环境保护标准当作产品质量标准来进行管理和看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围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权的争论以及对环境保护 标准属性认识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 题只能通过改革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予以解决。

  四、环境标准工作历史沿革

  我国的环境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发展起来的。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 试行标准》,奠定了我国环境标准的基础。这一标准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环保事业提供了管理和执法依据,在“三同时”把关、排污收费、污染源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方 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1979年3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 环境标准工作。同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使环境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开始制定大气、水质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及钢铁、化工、轻工等40多个工业 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80年代中期配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相应的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

  80年代末,国家环保局重新修订、颁布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88),替代了 GB 3838—82;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替代了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这两项标准的突出特点是:环境质量按功能分类保护,排放标准则根据水域功能确定了分级排放限值,即排入不同的 功能区的废水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强调了区域综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 的排放限值,对行业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制定了水质浓度指标和水量指标,体现了水质和排污总量双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环境标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在此之后,针对排放标准的时限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控制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排放标准的时间段的确定依据,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着手修订综合排放 标准和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进一步理顺和解决了在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到1996 年,在国家环境标准清理整顿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贯彻执行了广州会议的精神。

  2000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议上,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法阐明了 “超标即违法”的思想,使环境标准在 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随着调整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体系的开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五”规划的编制实施,我国的环境标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30多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工作者积极研究、制定、实施环境标准,为推动我 国的环境标准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现行国家环境标准数量已经突破1 100项,基本形成了种类齐全、结构完整、协调配套、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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