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2.标准值:五类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区域执行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区域。
(三)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0类: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标准值:五类
对应声环境五类功能区,将环境噪声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功能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的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过去,对于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部分是分级别的,分别对应于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处在高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严格的排放限值,处在低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宽松的排放限值。
目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思路有所调整。首先,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制定国家排放标准时,明确以技术为依据,釆用“污染物达标技术”,即现有源以现阶段所能达到的经济可行的最佳实用控制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家排放标准不分级别,不再根据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功能不同而不同,而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工艺的进步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其次,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逐步改变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对应的关系,超前时间段不分级别,现时间段可以维持,以便管理部门的逐步过渡。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密切相关。而目前这种根据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来制定相应级别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于勉强,因为单个排放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污染源数量、种类、分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釆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但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对位于特殊功能区的污染源制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