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3)配制标准溶液。
(4)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五、国家基础标准与环境保护部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环境保护部标准:
(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的图形标志,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釆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时,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釆用有关仪器设备环境保护部标准。
六、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1.实施监督部门
(1)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全国环保执法检查中要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环保工作时,应将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实施监督方式
标准实施的监督可分为自我监督和管理性监督。
自我监督主要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基本出发点主要是“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绝大部分有自我监控力量,具有一定水平的仪器、设备、人员,长期以来,对自身排污行为积累了大量资料、数据。以往环保部门对企业自我监督重视不够,应当说,这部分力量属于标准实施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从守法的高度加以强化,也正是目前国外环境管理的一个特点。
管理性监督主要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现对标准实施的监察与督导。其基本出发点是“达标”,釆用的手段一般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抽查。对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监督,一般为固定釆样点位、固定频率的例行监测,以相应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对排放标准的实施监督,往往釆用抽样测试检查制度,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以相应标准进行判定。方法、样品标准一般通过监测质量控制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总体来说,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一实施一自我监督一管理性监督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