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1994年6月,财政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试行文件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电算化工作做了具体规范。
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如果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一定要清晰。这些作为会计档案保存的资料,其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