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初级经济基础 >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民事诉讼概述(二)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民事诉讼概述(二)

2013-7-7  来自于:课评集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考试内容: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1.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原告对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开庭日期确定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应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

  传票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传唤民事当事人、刑事被告人等出庭的一种凭证。有刑事传票和民事传票等。

  4.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的阶段: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5.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实行合议制,但要有书记员作记录。在开庭通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考试内容: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至第二审审结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和30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