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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民事诉讼制度及教材解读(五)

2013-6-13  来自于:课评集

  (2)受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如下:

  ①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

  2)开庭审理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庭笔录。

  (4)宣判。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1)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d.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e.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f.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g.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h.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i.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j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k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m.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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