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9.《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