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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民法基础知识资料代理(二)

2013-6-22  来自于:课评集

  4、表见代理

  (1)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