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般也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