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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民事诉讼(二)

2013-8-13  来自于:课评集

  (2)国家审判机关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1)管辖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一项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2)分类

  ① 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