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裁定管辖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
移送管辖
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管辖权转移
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具体包括: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