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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二)

2013-4-1  来自于:课评集

  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

  举例说明表见代理:

  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去购买材料,有一天,某甲出差路过一个水泥厂,看到水泥的质量很不错,于是就代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如果水泥厂(即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当然,这事实上只能是误会,因为某甲没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就意味着水泥厂将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就必须将这批水泥买下来,如果不买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大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某甲是没有代理权的呀,水泥厂怎么会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哪?应该说,能让水泥厂相信的途径有很多,例如,该建筑公司曾经委托某甲买材料,并且给了某甲一份委托书,但是,那次委托事项完成后,建筑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没有将委托书收回。而委托书上面也没有注明失效日期。今天,某甲刚好将委托书派上用场,这样,就可以认为水泥厂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了。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重点解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即缔约方)不知道其超越权限,即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否则,相对人明知其越权仍与其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将此类效力待定的合同与表见代理相对比来理解。

  是否属于权限范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否是是否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越权订立的合同

  否是是否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越权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越权

  (四)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经权利人追认;二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例如,甲公司有一台挖掘机,2005年5月8日被乙公司卖给了丙公司,约定2005年7月8日交货。这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了别人的财产。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2005年6月8日,乙公司买下了甲公司的挖掘机,则原来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也就是说,乙公司要在7月8日将此挖掘机交付给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