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第二,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系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
①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② 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③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④ 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①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②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①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②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③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①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③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①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②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③ 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