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名。
2.根据报名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应试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的请于参加考核前提供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考核资格)。
(二)考核
1.考核项目:学科能力测试和课堂教学。
(1)学科能力测试:满分100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5比例确定课堂教学考核对象(报名不足1∶5的直接进入课堂教学考核)。
(2)课堂教学:满分100分。
按学科能力测试成绩占40%、课堂教学成绩占60%,计算考核总成绩。直接进入课堂教学考核的,考核总成绩即为课堂教学成绩。
2.考核方式:由学校组织考核评审组进行评审,考核评审组成员由校级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教研组长等组成。
(1)学科能力测试:
测试内容为相应学科考纲规定的考试内容,从相关学科试卷资源库中随机抽取,当场答题,由考核评审组相应学科的成员批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2)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内容视相应学科教学进度而定,提前一天通知考核对象。
考核结束后,按上述规定计算考核总成绩,考核总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三)体检、考察
根据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体检标准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体检或考察出现不合格时,在符合规定的考生中按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四)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在相应职位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考核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教育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聘公告、考核成绩、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等均在海宁市人才网上公布,届时考生可在网上查询。
监督电话:0573- 87226129 ,0573-87223148.
海宁市教育局
2012年11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