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学习资料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012-11-30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