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招聘名额,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高者优先)。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体检合格的进入考察。
体检在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及聘用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复审未通过人员不能确定为拟聘人员。
考生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不再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对象,在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对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职称、毕业院校、工作经历、拟聘岗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经核定不影响聘用的,由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凡在2013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研究生除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不能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取消聘用资格。
正式聘用人员须在我区服务5年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须服务2年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纪律要求
考核招聘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足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大足区教委人事科023-64382966,023--64382837,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23-4378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