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
1、确定拟聘用人员。各县(区)根据市上下达的招聘指标和公布的考试成绩,给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规定加分后,分别对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聘用人员(含末位成绩并列者)。
2、公示。由各县(区)对拟聘用人员在本县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3、体检。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区)分别组织体检。体检工作须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陇人发[2005]32号文件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4、上报审批。公示、体检结束后,由各县(区)人社局组织拟聘用人员填写《陇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与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人社局审批。代课人员由县(区)教育局负责公示、体检,填写聘用审批表,县(区)人社局复核盖章后报市教育局审查。
5、培训聘用。各县(区)根据市人社局审核批准文件,对聘用人员组织岗前培训,办理聘用手续,落实具体工作岗位。
八、聘用管理
1、所有拟招聘人员按所报考岗位进行安置,其中师范类大专生聘用后一律安置到基层农村中小学任教,二本以上毕业生聘用后按紧缺急需原则可安置到普通高中任教,没有教师资格证或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的本科聘用人员须在二年内取得上述证件,否则不予评审职称和评优选先;
2、乡镇派出所文职人员本科生100名指标中包含市公安局文职人员16名,市交警支队西成车管所文职人员4名,指标分解到各县(区),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有关规定统一在所聘用的100名本科生中选拔。
3、所有聘用人员到岗后纳入全额事业人员管理,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新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转正定级,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监督监察
为了保证招聘考试工作的严肃、公正和透明,在具体组织招聘工作中,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监督电话:
市监察局 0939—8232144
市人社局 0939—8212799
业务咨询 0939—8219651
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