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复审。对应聘人员应提供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证件原件进行审验。对于审查不合格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参加专业技能考核的应聘人员,应按照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人员递补。
(五)专业技能考核。专业技能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提前5-7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应聘人员。考核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专业技能考核成绩,按照与公布的招聘岗位计划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成绩并列的以基础知识考试分数高者为先。
(六)体检。具体的时间、地点应提前通知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体检标准除行业、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七)考察。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对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按专业技能考核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专业技能考核、体检、考察政审等程序于2012年5月底完成。
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审核汇总,2012年6月上旬在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合格后,由各市人社局统一发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单”,并由市、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手续,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招聘工作纪律和监督
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要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帮助他人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招聘工作人员指示、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泄漏考试题目的。
(四)有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