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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考点:独立董事

2012-10-15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工商管理专业考点:独立董事

  在符合有关一般董事资格规定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应满足更高的要求。

  (1)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注意: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董事的人数(熟悉)

  证监会《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应占董事会多数。

  3.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为:

  ①提名、任免董事;

  ②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独立董事的义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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